释义:三次张榜,广求意见,再作最后决定。极言行事慎重。
三榜定案,读音为:[sān bǎng dìng àn]。
释义为:指科举考试中的殿试决定名次。
故事:在清代,乡试、会试之后,皇帝在殿前对中式的举人进行最后的考试,称为殿试。中试者统统称为进士,分一、二、三甲若干名,其中一甲第一名称为状元。清朝科举制度规定,殿试一、二、三甲之名次确定后,将呈报礼部,称“呈榜”。接着由皇帝召见全体进士,进士们当场对“四书”“五经”等书中的题目作答。这便是“传榜”。三榜定案后,金榜题名者便可由举子变成官僚了。清代科举考试中,殿试一甲共三人,并列金榜之首,称“状元及第”。一甲名额为三名,第一名是状元,第二名是榜眼,第三名是探花。二甲若干名,三甲若干名。一甲赐进士及第,二甲和三甲赐进士出身。进士榜由皇帝御笔亲书,故称“朱卷”,填榜之后,“朱卷”发还应考者,本人及乡、房族长、老师亲友等人都有。成为一级半官员后赴任的凭证,并以备遗忘有关典章故实或升职改事时的考查对照之用。成为文史儒宗中殷鉴人物或累代显耀的传略之一篇了。每季二甲以上榜名为常科进士出身及成贡生员选任官职的定资格,成为科举出身者的“出身”。由于科举殿试一甲三名的成绩分别排定为状元、榜眼、探花三鼎甲之后又有进士三甲,便有了“三榜定案”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