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公:公开;之:代指事物的内容;于:向;众:大众。把事情真相向大家公布。
“公之于众”出自毛泽东的文章《反对党八股》,原文为“除了直接侮辱、谩骂的暴力之外,也有用‘谣言’来诬蔑和污蔑的。我们应该严厉打击前一种无耻的东西,而代之以‘公开、利用大众传媒向人民群众报告罪恶’的方式,使人人明了真相,不再听信谣言。”后来这句话的意思扩大到了包括任何错误行为和观点都应当在公众场合中提出和讨论。
关于“公之于众”这个成语的具体故事,有一件事就是关于雷震案的。雷震是国民政府高层中的民主派人士,因为出版了一本书后被控犯有“叛乱罪”,张群认为这个罪名太过模糊,还书商有逃避责任的嫌疑。于是在警方的护卫下到北平警察局备案。报纸获悉这一情况后大做文章,各种报刊发表文章批评政府的独裁政策,“公之于众”则更多在文化圈里进行。随后这场关于新闻自由和人权的论战闹得不可开交。
另外,“公之于众”这种言论自由应该依法予以保障。除了《言论自由权》外,《报社及新闻杂志主管人法》对保护媒体,确保公民的信息公开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上仅为两个相关的故事,如有不足,请指正。
1、村里的帐务应每月公之于众。
近义词: 公诸于众